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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征信模式

从国际上各国征信发展实践看,征信模式就是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和征信服务供给的一系列机制和制度安排。非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是征信模式的核心和主要表现形式。由于世界各国在宏观经济发展水平、金融体系发达程度、政府干预程度、历史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上存在着差异,出现了差异化的征信模式。

个人征信模式主要分为公共征信模式和私营征信模式两大类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任兴洲(2002)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模式比较》 一文中提出了“公共征信系统”和“民营征信系统”这两种不同的征信模式,认为美国社会信用体系是以民营征信服务为特征的市场化模式,欧洲一些国家的公共信贷登记系统代表了公共征信系统模式。林均跃、吴晶妹(2007) 也提出了“以公共征信系统为核心的体系”和“以私营征信系统为核心的体系”两种城市信用体系建设模式。王晓明(2015)在《征信体系构建 制度选择与发展路径》一书中提出的“政府主导型征信制度模式”和“市场主导型征信制度模式”,内涵上分别指的就是公共征信模式和私营征信模式。

公共征信模式

从国际的发展实践来看,公共征信模式是指以公共信贷登记系统(PCR)为主导的征信模式,因最早出现在一些欧洲国家 ,因而也被习惯称为欧洲模式。公共信贷登记系统是由政府出资、由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部门建立的,强制性地要求银行报送信贷数据,并在授信中必须查询使用公共信用登记系统,从而使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在提高信息对称性、减少银行信贷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世界银行(2014)统计 ,全球范围内已有90个经济体建立了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其中,55个经济体是只有公共征信机构运营的公共信贷登记系统,比如法国、比利时、刚果、安哥拉、约旦等国;其他35个经济体则是公共征信系统与私营征信系统并存,比如意大利、葡萄牙、德国、巴西、阿根廷等国。公共征信模式与私营征信模式并存发展,主要是因为公共信贷登记系统采集的信息范围比较窄,以信贷信息为主;公共信贷登记系统以基础信息服务为主,增值服务比较少。此外,很多公共信贷登记系统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与管理,因而对归集的信贷交易信息还设定了最低金额要求,对于小额的个人或小企业贷款交易信息不予采集,这一功能定位也有力地促进了私营征信机构的发展。

私营征信模式

从国际发展的实际来看,私营征信模式一般都是由民营资本组建征信机构,以商业化、盈利性为目标,在自愿和契约基础上,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为客户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征信产品与服务。玛格丽特•米勒(2004) 提出,相比于公共征信系统,私营征信系统所采集的征信数据种类更多,数据来源和覆盖面更广,数据更新的速度更快,对消费者投诉反应更快,并有更好的处理机制。

据世界银行(2014)统计 ,全球103个经济体有私营征信系统(私营征信机构)。其中,只有私营征信系统的经济体共有68个,比如澳大利亚、日本、韩国、英国、美国、瑞典、俄罗斯、新加坡、泰国等。澳大利亚、日本、韩国、英国、美国、瑞典、阿根廷等17个国家私营征信系统对成年人口的覆盖率达到了100%。

由于私营征信模式是基于市场化机制,在信息采集、共享和服务机制上更为灵活多样,形成了多种类型的细分模式,主要包括同业征信服务模式、联合征信服务模式、股权制征信服务模式、自征信服务模式。

同业征信服务模式

同业征信服务模式是指个人征信机构将同一行业领域的主要经营者组织在一起,形成一个会员制的组织,基于同业经营者之间交易信息共享的需求,以互惠互利为原则,制定统一的信息共享规则和管理制度,在会员范围这样一个封闭、独立的系统内开展信用信息共享的模式。征信机构与各会员机构之间一般都不存在股权等关联关系,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信息数据来源于会员机构,并只为会员机构提供服务,所共享的信息一般是以信贷交易信息为主。

同业征信服务模式的典型代表有两个。一个是日本的消费信贷联合会,会员主要是消费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等消费信贷机构,通过个人情报中心(JICC)进行信贷交易信息共享。另一个是英国的信用帐户信息共享合作组织(CAIS),有300多家会员,指定益博睿公司(Experian)为其成员提供信用交易信息共享和征信服务。

联合征信服务模式

联合征信服务模式是征信机构作为独立的市场第三方机构,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与各个领域的各类信息提供者开展合作,广泛收集数据,并对外提供服务的模式。这种模式突破了会员制同业征信在封闭的系统内进行信息共享的局限性,信息采集来源、共享的信息范围非常广泛,服务的对象和领域也没有局限性,可以为全社会提供服务。美国的三大个人征信公司Experian、Trans-Union、Equifax就是联合征信的典型代表。

一些国家采用了混合式的联合征信模式,在信息采集、共享方面没有局限性,采用联合征信的模式,但只向具有会员资格的机构提供征信服务。这种混合式联合征信模式的代表是新加坡征信局。

股份制征信服务模式

股份制征信服务模式是指个人征信机构拥有多个股东,而且这些股东既是本机构的主要信用信息提供者,也是其主要客户。这类个人征信机构的代表是德国的SCHUFA公司、意大利的CRIF公司等。

以SCHUFA为例,该公司的股东包括各类金融机构和贸易、邮购等公司,其中各类金融机构持有85.3%的股份,贸易、邮购和其他公司持有其余14.7%的股份。

股份制征信服务模式下成立的个人征信机构不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其优势是与主要信息提供者有着紧密的股权关联等关系,在初创阶段比较快地归集大量的信用信息数据,针对股东方的需求开发征信产品与服务,形成一定的业务规模,实现业务的可持续经营。同时,不足之处是这种模式的个人征信机构难以从与股东方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信息提供方那里获取信息,因而在信息的完整性、业务服务领域的拓展等方面都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

自征信服务模式

自征信服务模式是近年来个人征信行业出现的一种新模式。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个人有意愿主动展示、证实本人的信用状况,以便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获得更大的优惠或便利。由此,征信行业出现了一些个人自征信服务机构,他们以信息主体作为主要的信用信息来源,帮助消费者个人建立“自征信”信用档案,并依据信息主体要求及授权,向相关机构或个人提供信息主体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个人信用评分。

从当前国际上自征信机构的发展实践来看,自征信机构个人信用档案所覆盖的人群主要是信贷记录不足的“薄档案”人群,所归集的信息包括个人的收入、资产等信息,也包括水电费支付信息、消费记录、社交记录等信息。自征信机构在采集信息主体报送的信息时,一般会要求信息主体提供能够认证核实这些信息的相关资料,也会通过相关渠道查询验证信息主体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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